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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继承争议:再审申请的法律研判与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 1、高某 2 因遗嘱继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认为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枉法判决。理由包括二审法院对其调查申请处理不当,未认定公证遗嘱形成过程违规,对福利房是否为合法遗产认定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且剥夺其辩论权利。他们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继承诉求,调查取证认定合法财产并依法继承。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是否为遗产、公证遗嘱是否有效等问题阐释合理。涉案房屋登记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再审申请人主张公证遗嘱无效却无相反证据;一、二审法院对两处房产一并处理符合继承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关于剥夺辩论权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高某 1、高某 2 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凸显了遗产继承纠纷中多个关键法律要点。在遗产认定方面,物权登记是重要依据,即便涉及福利房政策,在物权登记明确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房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对于公证遗嘱,其具有较高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否则应被认可。在诉讼程序上,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需遵循一定原则和实践做法,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房产的一并处理符合常规。此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提供切实证据,如主张公证遗嘱无效需有相反证据,声称被剥夺辩论权利需有事实支撑,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需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