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纷争:遗嘱与析产协议的效力博弈及司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冬与林某系兄弟,因位于福清市的一处房产及宅基地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该房产 1993 年土地使用者登记为林某冬、林某的父亲林某丰。2015 年 12 月 8 日,林某丰及其家庭成员签署《房产继承分析协议书》,将诉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析给林某继承。但林某冬称此协议是为方便林某建房所签,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2017 年 2 月 10 日,林某丰签署《重立遗嘱原因说明》和《遗嘱》,林某冬依据此主张对诉争土地及房产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行政部门处理,裁定驳回林某冬起诉。林某冬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林某冬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有明确权属证书,争议焦点在于权利归属认定,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指令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遗嘱与析产协议效力的关键问题。从林某的角度,析产协议经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且已依据该协议进行旧房改造审批与建设,协议应合法有效。而林某冬则强调遗嘱的效力,并质疑析产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需严格审查遗嘱与析产协议的形成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同时,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与民事继承纠纷的界限划分,需依据准确的法律规定判断。再审法院纠正一、二审裁定,体现了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在后续审理中得到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