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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纠纷:再审申请被驳回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顾某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要求某公证处停止因 0419 号、1833 号、2739 号公证书错误公证给其造成的精神伤害和房产继承侵害行为,赔偿精神损失和房产继承损失折价 8089858.4 元等。其理由包括取得新证据 70 号鉴定书,证明 1999 年 7 月 1 日《遗嘱》签名系伪造,某公证处存在严重侵权;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某公证处一直不予复查撤销公证错误行为,侵权行为持续,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侵权行为计算。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指向的公证行为发生在 1999 年 10 月 22 日之前,距顾某某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主张缺乏依据,故驳回顾某某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到遗嘱公证、诉讼时效等多个法律问题。首先,新证据 70 号鉴定书虽证明《遗嘱》签名系伪造,但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法院无法支持顾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严格规定,即使存在侵权行为,若超过时效,权利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法律有明确规定,顾某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时效的认定需依据法律条文,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