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法定继承下房产份额与权益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甲等多人与被告丁某乙、张某丁因房屋继承析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称曹丑、包某某去世后遗留温州市某号房屋,其中 100.38 平方米经法院判决归多人共同所有但未确定份额,后续因公证等问题析产不成,请求法院明确各原告及被告在此房产中的份额。被告丁某乙辩称原告所述份额情况不符实际,称母亲曹壬生前有协商的析产面积,且自己向曹某丙购得 19 平方米面积,应确认自己的份额;被告张某丁称自己非法定继承人,所购 19 平方米应归自己所有,拒绝公证签名是自力救济。双方各自提交证据,法院认定了房屋产权的历史变迁、相关诉讼及判决、办理公证等系列事实,还对双方争议的 19 平方米受让主体及是否包含在讼争房产面积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确定讼争 100.38 平方米房产的各继承人份额。该房产系继承取得,无遗嘱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先确定曹丑、包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各自应享有的八分之一份额,再考虑部分继承人权益由其子女或配偶承接等情况。对于被告所提 19 平方米购买属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继承析产性质不同,另行处理。法院最终依据物权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对各原告、被告在涉诉房产及拆迁安置权益方面应享有的份额作出明确判定,为此类复杂的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 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