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原则下房产份额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姐弟关系,因母亲顾某去世后留下的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双方作为合法继承人平分该遗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称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且双方未达成分割协议。被告表示早就同意平分遗产,只是后续在《遗产分割协议书》细节上产生分歧,认为原告执意走司法程序将自己告上法庭,且对原告在协议书中称自己为 “次子” 有异议,要求原告书面道歉。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关证据,部分证据因对方异议及缺乏关联性等原因,法院对其效力予以不同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原被告亲属关系、房屋产权归属、被继承人去世情况以及此前协商分割遗产却未达成书面协议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对遗产的分割判定。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按规定该遗留房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共同继承、共同共有。虽双方对遗产份额本身无争议,但因房产继承细节问题未能达成书面协议,对此双方都有责任。鉴于原、被告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均等继承遗产份额,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分割房屋遗产的诉讼请求,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均分划分,并明确了诉讼费的承担方式,为此类亲属间因房产继承细节未谈拢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提供了处理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