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继承纠纷:法定继承规则下份额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陆某、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称被继承人王某1、毛某1生前拥有本市私房,二人去世后,原告曾要求确认房产继承份额遭拒,此前起诉后又撤诉,此次再诉请按法定继承确认各自对该房屋的六分之一继承份额。被告王某丁辩称房屋已不存在无法谈继承且自己不应为被告;被告王某戊称坚持法定继承分割,对之前沟通及遗产分割情况进行了说明;被告王某己称经济状况不好但对遗产分割态度明确,希望调解且认为诉讼费应由原告支付。各方提交了相应证据,部分因超举证期限等原因未被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房屋产权归属、各被继承人去世情况以及房屋已被拆迁并作安置补偿但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未明确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几方面认定。一是对于已拆迁房屋能否主张继承份额,虽房屋这一继承权客体已变化,但产生了替代物或权利,基于原继承权各继承人可主张,否则会致权利义务不确定,所以原告请求确认份额是适当的。二是继承份额的划分,因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也无少分或多分情形,故适用均分原则。法院最终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各原告、被告应享有的原打铜巷 14 号房屋的继承份额作出判定,为此类涉及房屋拆迁后的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