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权属纠纷:遗嘱效力影响下转让行为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因财产权属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称本市某房产原系五人共有产,1997 年房屋拆迁时,因沈某2之父沈某3此前已表示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部分归沈某2所有,故沈某2将这 1/5 产权按国家收购价折价转让给了原告,现房屋虽安置到位,但因沈某2对房产继承未办公证手续,致原告无法办产权证,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有效。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基本认可,称当时因资金紧张放弃回迁安置,后经劝说与原告签了转让协议,其他共有人及拆迁办也认可,只是后来原告让去公证却没说清内容。原告提交多份证据,部分因缺乏关联性等未被法院认定效力,其余被认定有效,法院据此查明了房屋产权由来、继承约定、拆迁及转让等相关事实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被告转让房产行为有效性的判定。而这一判定重点在于确认被告是否有权单独处分房产,核心又落在沈某3关于房产的遗嘱效力上。遗嘱效力问题在本案中无法审查确认,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有效的请求便缺乏事实依据,难以得到支持。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在处理此类涉及房产继承与转让的权属纠纷时,对于关键证据效力及处分权认定的严谨性,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