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纠纷:非婚同居下房产权益争议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1及第三人廖某1、廖某产生所有权纠纷并诉至法院,原告主张确认涉诉宅基地上所建五层楼房中第四层的一半及第五层东边一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原告称与被告大儿子廖某2系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子廖某,建房时各层有不同建设安排,自己参与了第四层、第五层部分房屋建设并出资等情况,后因被告强行收取房租等行为侵犯其权益,协商无果遂起诉。
被告辩称涉案宅基地房屋为家庭成员共有,原告非家庭成员无权享有权益,且原告是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第三人廖某1、廖某各有不同观点,前者认为四楼是父亲个人财产,后者称四楼是原告与廖某2共同建造,廖某2的份额应按继承处理。法院审理查明了涉诉宅基地情况、房屋建设过程、相关人员关系以及原告户籍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宅基地上房屋权益归属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房需符合相关规划且经审核批准,而城镇居民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原告系城镇户口,且争议房屋存在超原宅基地面积、未提交建房审批材料等情况,其房屋权益是否合法需行政职能部门审批认定,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对实体权利进行处理,所以驳回了原告分割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请求,为类似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权益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