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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答复行政诉讼纠纷:公证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1因对被告司法局针对其举报公证处作出的答复不满,于 2027 年 12 月 26 日提起诉讼。原告称其子徐某2去世后,自己去办理相关房产继承公证,认为公证处在徐某2无实际房产、无 “二证” 情况下办成公证,还存在伪造房产、虚构评估报告收费等问题,对公证处复查结论也有质疑,举报后司法局答复未发现公证处违法,故请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答复。被告司法局辩称被诉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且答复内容恰当、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鼓楼公证处称依原告提交材料依法作出公证书。各方提交了相应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法院对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并查明了涉及徐某2房屋拆迁、原告申请公证、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及后续复查、原告举报等一系列事实经过。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几方面的认定。一是司法局对举报作出答复这一行为的性质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相关法规,司法局有监督、指导等法定职责,原告与答复有利害关系,所以该答复属于受案范围。二是司法局答复行为的合法性,其接到举报后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听取申辩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履行了职责,程序合法。三是案涉公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从公证申请时原告提交材料来看,能证明徐2生前对涉诉房产相关权益,公证处审查后作出公证符合规定,且公证收费减免也不违法。综上,法院判定司法局答复合法,驳回原告请求,为此类涉及公证及行政答复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