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析产纠纷:遗嘱与共有权益下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甲、周某与被告钱某乙产生析产纠纷,涉事的房屋产权登记有钱某1、周某、钱某乙、钱某甲四人。钱某1于 2035 年 4 月 18 日去世,此前 2038 年 10 月至 2045 年 10 月间,钱某乙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67000 元。原告依据钱某1遗嘱中相关房产、租金由周某继承的内容,要求钱某乙归还租金,其中向钱某甲归还 16750 元,向周某归还 33500 元。被告钱某乙认可出租及收取租金事实,但辩称已支付钱某甲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不同意归还钱某甲租金,还称钱某1生前答应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且周某、钱某1此前未讨要过租金。诉讼中双方对各自陈述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他继承人也表示涉案房屋中钱某1的部分及租金归周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几方面的认定。一是房屋租金归属的判定,房屋为多人共有,虽未明确各自份额,但按均等原则划分,结合钱某1遗嘱及其他继承人意见,可确定周某应继承钱某1的份额,进而明确租金的归属份额。二是钱某乙关于钱某1赠与房屋及已用租金支付钱某甲费用的辩称,因无依据前者不被采信,而对于后者,鉴于钱某甲认可钱某乙在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法院采纳了钱某乙已将部分房租用于此的主张,所以对钱某甲要求返还租金的诉求未予支持。整个判决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合理平衡了各方权益,为此类涉房屋租金析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