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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院法定继承纠纷:遗产范围认定下的权益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申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中,申某甲请求平均分配宅院、房屋及分家财产,称父母去世后留下相关房产,一直由被上诉人申某乙居住,经族人和村委会调解无果。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家庭人员情况及此前分家等状况,认为部分房屋已倒塌或翻建不属于遗产,北屋三间及院落因无产权手续,产权不明,无法确定是否为遗产,故驳回申某甲诉讼请求。二审中,申某甲主张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都应属遗产,应等分;申某乙则辩称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申某甲已获新宅基地、起诉超诉讼时效等。双方还各自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部分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或与争议焦点无关未被采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遗产范围的认定。依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涉案房产,南屋倒塌、西棚及大门翻建的部分,已改变原有状态,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北屋三间虽未翻建,但缺乏产权手续,难以认定为遗产。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依法不能继承。法院最终基于对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为处理类似农村宅院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照,强调了遵循法律规定认定遗产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