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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历经波折后的权益再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某公司与原审被告冯某1、陆某1就房屋拆迁产生纠纷,2032 年法院作出判决,但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又追加了邓某1、邓某2等为被告及益多公司为第三人。该房屋原产权人陆某2已去世,其与冯某1系夫妻,争议房屋由冯某1、陆某1居住。拆迁过程中双方未达成协议,某公司起诉要求搬迁让房,原审判决了产权调换及相关补偿、搬迁等事宜。

再审中,某公司称原安置房屋已转让,可另行安置;冯某1等不同意原安置方案,要求高额补偿款;邓某2等人提出自己的权益主张等。再审查明了房屋建造、继承等诸多历史情况以及后续调解无果等经过,还委托进行了相关评估。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房屋产权认定及拆迁补偿安置的重新判定。首先,对房屋产权性质判定为陆2与冯1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则明确各继承人的份额,否定了邓2关于继母子关系及房屋产权性质的部分主张。其次,考虑到公司未履行原审判决义务、擅自处置产权调换房、今昔房价差异以及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等多方面因素,重新确定了较高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并对逾期付款利息、过渡费等各项费用支付及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合理判定,体现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以及遵循相关法规原则,为类似复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失效)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