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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法定继承纠纷:调解协议下的房产归属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涉事的经济适用房,由冯某与张1(已去世)于 2007 年购买。张1去世后,冯某因房产继承问题面临无法办产权证及贷款等情况,直至 2015 年才付清房款。此前 2032 年,张某乙、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出具调解书,明确放弃该房屋中因张1死亡所继承的面积份额。但李某辩称冯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且曾殴打她,不同意放弃,称因老房拆迁让张1有购房资格,自己对该房应有份额,要求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房屋性质及遗产范围的确定,该房屋属冯某与张1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一半为冯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张1遗产按法定继承规则分割。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效力认定,此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符合撤销变更情形,当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李某虽提出异议却无依据,且冯某愿按调解书履行,加之张某甲也明确放弃继承份额,所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冯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整个判决尊重调解协议及当事人意愿,为类似涉及调解协议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