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继承纠纷:主体不适格下的起诉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1称杨某1生前留有住房一套,因被告杨某2以拒绝注销祖母周某1死亡户口相要挟,勒索 3 万元,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公证解决房产继承问题,故而诉至法院。该房为房改房,夫妻共同占有 66% 产权,杨某1去世后原告购买了剩余 34% 产权,其称杨某1生前留有自书真实的遗嘱,请求法院判令杨某1份额内 33% 的房产权由潘某继承,其余被告不享有房产继承权,且自己份额内 67% 的房产权也一并赠与潘林征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适格的原告应当与所主张的继承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在此案中,原告潘某1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其指向的权利主体实则为潘林征,潘某1自身与本案所涉及的房产继承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起诉主体资格的要求。基于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潘某1的起诉,并退还案件受理费,这一裁定严格遵循了法律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也为类似因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提醒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确认自身是否具备适格主体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