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遗嘱约定下权益的维护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成乙、成丙、步某某、成为瑶与被告邵某某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事的房屋,成甲、诸葛萼生前留有遗嘱,表明该房由成乙、成丙、步某某、蔡某某及诸葛某共同继承,且待诸葛某去世后再分割,因诸葛某无房居住,生前可终身居住。诸葛某于 2033 年 4 月 15 日去世后,被告邵某某(诸葛某配偶)擅自对房屋进行多次置换及处分。原告认为权益受损,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后请求赔偿金额变更为 75 万元。
案件审理中,对遗嘱中 “诸葛某” 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还对系争房屋不同时间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原被告双方就遗嘱效力、房屋出资情况、遗嘱性质等各执一词。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几方面。一是遗嘱的效力及性质认定,虽被告质疑遗嘱中诸葛某印章及签字情况,但未提供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可认定遗嘱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房屋出资及权利人认定,从房屋置换情况及遗嘱内容来看,原告主张成甲夫妇出资购买更具可信度。三是房屋分割时间节点及赔偿判定,依据遗嘱约定,诸葛某 2033 年出售房屋时分割条件已成就却未按约执行,造成原告损失,法院据此采纳当时房屋评估价值,判定被告承担相应折价款及利息赔偿责任。整个判决过程依据事实与法律,对类似涉及遗嘱及房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有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