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协议约定下的权益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1、蒋某2与被告蒋某3就房屋所有权确认产生纠纷。涉事的老房子登记在尤某名下,2031 年面临拆迁。此前蒋某1、蒋某2与蒋某3签订了《房产权分割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蒋某3在拆迁安置总面积中拿出 60 平方米给原告等内容。后蒋某3与拆迁办达成协议,分得两套房屋,却拒绝将房屋中的 60 平方米确认归原告所有。被告蒋某3辩称,43 号房实际为其所有,之前签订的协议未生效履约,且原告无相应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了房屋相关历史情况,包括早年蒋某3兄弟出资购买尤某老屋等过往。同时,在户籍信息及履历表等方面能证明蒋某1、蒋某2与尤某的亲属关系,且蒋某3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对房屋产权情况是明知的。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蒋某1、蒋某2与尤某的身份关系认定,虽户籍未登记在一起,但通过履历表等多方面印证,确认了亲属关系。二是分割协议书的效力,虽 43 号房屋产权登记有历史缘由,但双方明知房屋实际情况,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等原则下签订的分割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当属有效。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要求在安置房中享有 60 平方米所有权的诉请,此判决合理考量了历史背景与协议约定,为类似房屋所有权争议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