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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事实为依据定权属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朱与被告陈、张1就房屋的所有权产生确认纠纷。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之母王某某名下,但原告称是以王某某名义申请宅基地后独立出资所建,因陈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陈认为房产证登记为王某某一人所有,其去世后应由所有继承人分割,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张1则认可房屋系原告出资建造,愿意配合办理过户。审理中,原告提供诸多证据,像与邻居的建房协议书、记账本、相关证明及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房屋由自己建造及应归自己所有。陈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张1则无异议。经法庭综合分析,判定讼争房屋由原告建造,考虑到老房已拆除翻建、原告无赠与意思、符合当时政策与习俗且多年无权属纷争等因素,最终判定房屋权属归原告张义、朱所有,并明确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不服判决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这起案件焦点在于房屋由谁建造及权属归谁。法院依据多份证据及各方陈述,严谨判定建造主体,又从政策、习俗、房屋实际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权属问题,整个过程体现了司法审判对事实的尊重以及权衡各种因素以公正定纷止争的特点,为类似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