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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析产:宅基地房屋继承纷争的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某、张甲、张乙、张丙与被告张D等因析产继承纠纷对簿公堂,争议源于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所得的三套安置房。该房屋原由原告唐某某等人建造,2009年遇拆迁,由张D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三套安置房。原告方主张对安置房进行析产继承,被告张丁、张A则以宅基地使用权属性、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等为由,认为原告唐某某等人无权主张安置房,其他被告则请求法院依事实判决。各方围绕主张提交诸多证据,并对彼此证据进行质证,期间张D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对部分房产份额作出安排。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先是分析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构成及权属认定原则,对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别梳理,按法定继承等规则确定各当事人在地上物补偿中的份额。接着考量原告唐某某的拆迁利益获取方式,鉴于协议签订后的复杂情况、唐某某居住需求及与被告的亲属关系等因素,认为唐某某可参与部分安置房共有。最终综合各方情况,作出三套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判定,明确了各方应得拆迁补偿款情况、案件受理费分担以及履行判决和上诉相关规定,体现法院在复杂析产继承纠纷中,依法依规兼顾情理,平衡各方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