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析产:共有房屋分割的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谭某1与被告谭某2及第三人宋某、谭某3、谭某4、谭某5因谭某6的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谭某6与不同配偶育有多名子女,其于 2027 年 12 月 8 日病逝后,该房屋经法院判决归上述人员按份共有,其中第三人宋某占十二分之七份额,其余人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后第三人自愿将其份额赠与原告,原告因被告拒绝分割房产而起诉,请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同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且愿自行承担过户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审理此案。首先认定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对涉讼房产按份共有,第三人将份额赠与原告后,原告享有十二分之十一份额,被告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根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原告请求对房产进行实物分割合理合法,考虑到原告占较大份额且房屋一直由其居住使用,法院支持了原告将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按评估价支付分割款给被告的请求,同时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及第三人协助过户的诉求,但因房屋尚未登记在原告名下,驳回了原告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还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缺席判决了未到庭的被告,体现了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了共有物分割的公平、合理与合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严谨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