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房产法定继承份额的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解某与被告高某1、高某2、高某3因被继承人高某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解某与高某某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高某某于 2033年 9 月 9 日去世,遗留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其占八分之五份额,被告高某1、高某3、高某2 各占八分之一。被告高某1 同意法定继承,但认为遗产不止涉案房产,还应包括存款等,且其支付了被继承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墓地及丧葬等费用,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后再析产,还称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被告高某2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某3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审理此案。首先明确被继承人高某某死亡后,涉案房产属于遗产,原告解某和三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由于涉案房产是解某和高某某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先分出一半归解某所有,其余二分之一由原、被告均等继承,因此支持了原告关于房产继承份额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高某1 提出的对被继承人其他遗产进行析产以及扣除相关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应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同时因高某1 未能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对其答辩主张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定了各方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体现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遵循了不告不理和一事一议的诉讼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清晰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