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之争:老宅纠纷的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姜一某、姜二某与被告姜三某、姜四某、姜五某因父母姜某和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姜某和李某生前育有五个子女,姜某于 2029 年 11 月去世,李某于 2033年 10 月去世,遗留的两处房产。原告称父母生前未立遗嘱,要求依法分割房产;被告姜四某则称母亲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并指出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还提及丧葬费和医疗费报销款等问题。庭审中,被告姜四某出具李某的代书遗嘱,原告对遗嘱不认可并曾申请鉴定后又撤销申请。此外,被告姜四某患肢体一级残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证据规定审理此案。首先认定被告姜四某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原告虽对遗嘱中李某手印持有异议但未鉴定,故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对于遗产分配,因姜某未立遗嘱,其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李某继承姜某的份额纳入其遗产范围,按其遗嘱由姜四某继承。单位发放的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按实际丧葬费用负担情况进行分割;考虑姜四某残疾情况,房屋租金由其继承;姜四某主张的医药费报销款因无证据未被采信。法院最终判决确定了两处房屋的继承份额、租金和丧葬费的归属,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体现了在遗产纠纷处理中,既要遵循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和亲情因素,合理分配遗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也倡导当事人在继承遗产时相互体谅,传承亲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