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遗嘱真伪争议下的继承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徐瑞军与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因母亲袁某的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告称自结婚起就与母亲生活并赡养母亲,母亲去世前将房证、土地证交给自己,还留有遗嘱,故请求法院将相关房屋及土地判归自己所有。被告则辩称原告所主张遗嘱系伪造,并非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产系袁某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遗产未分割,袁某无权处分,请求驳回原告请求。双方围绕各自主张分别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了赠予扶养协议、遗嘱、立遗嘱录像光盘等,被告提供了谈话录音、遗嘱以及让代笔人出庭作证等,还曾申请对原告证据中袁某手印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因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的样本而未能进行。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经开庭审理,对双方所提供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原告提供的录像能证明袁某在遗嘱和赠予扶养协议上按手印以及见证人签名按印情况,而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推翻原告证据,据此认定原告提供的遗嘱是袁某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按此遗嘱来继承遗产。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被继承人袁某遗留的房屋五间及相应院落归原告徐瑞军所有,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告知了不服判决时的上诉途径及要求,体现了法院在审理遗产纠纷案件时,依据证据规则对遗嘱效力进行严谨审查,以确保遗产分配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及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