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争议:法定继承下房产析产的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与被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为继承纠纷对簿公堂。原告石某与被继承人于某系夫妻,于某于 1997 年 6 月去世,留有两套住房。原告要求对这两套房产进行继承析产,房屋所有权归自己,向被告返还折价款。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同意原告诉求,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给原告,被告于某丙则不同意,主张其中一套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方返还折价款。庭审中,双方认可两处房产现值,一处 26 万元,一处 15 万元,原告依据法定继承主张权利,引发此次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审理此案。首先明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案涉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划分出原告的一半份额,于某的遗产部分,因于某甲、于某乙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并转给原告,此为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认可。综合考虑遗产价值比例、房屋居住使用情况以及返还折价款便利性等因素,法院判定两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于某丙返还相应折价款,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以及未按时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原则,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在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中的公平与公正,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