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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委托风波:合同违约下的权益之争与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韦某某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办理房屋继承和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原告垫付相关费用,被告在抵押贷款到账后优先偿还并支付 5000 元报酬。原告依约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垫付费用 42427.37 元。然而,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期间,被告于 2014 4 9 日登报挂失原告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垫付费用和支付报酬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垫付费用、支付报酬并承担诉讼费。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单方挂失房产证终止委托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辩称费用已结算清楚但无证据证明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法院不予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付给原告报酬 5000 元并偿还垫付费用 42427.37 元,明确了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的负担方,以及债务履行期限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规范和违约行为的约束,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