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调解协议助力房产继承难题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6 与张某某婚后购得一套房产,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于 2008 年 2 月 17 日去世,张某某于 2013 年 2 月 6 日去世后,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1 名下,李某1 同意日后将房屋出售,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和四位被申请人平均分配。随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房屋权属及继承人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因此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这体现了人民调解在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调解方式,当事人能够自主协商遗产分配方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能高效解决纠纷,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而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则赋予了其强制执行力,确保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非诉讼途径范例,也强调了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合法、合理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