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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葛:房产置换背景下的继承权益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魏某某与被告齐某丁因被继承人齐某戊、张某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被继承人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其中齐某己于 2025年去世,魏某某为其子女代位继承。2009 年齐某戊经拆迁安置取得房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齐某戊与张某某分别于 2027年和 2029年去世后,该房屋的继承引发争议。四原告称齐某庚已放弃继承,要求依法分割 503 房屋;被告则主张被继承人于 2012 11 26 日立有遗嘱,将 503 房屋与自己的 302 房屋互换,且自己为父母支付了医疗费和料理后事费用,应先扣除相关费用并多分割遗产,还应考虑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围绕各自主张提交了户口簿、房屋拆迁协议、遗嘱、协议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并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存在异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首先认定房屋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遗嘱及协议约定房屋互换,但房屋1卖房款应作为遗产分割。齐某庚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提出的多分割遗产及扣除费用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予采纳。按照法定继承遗产公平分配原则,判决被告齐某丁分别给付四原告 46000 元房屋分割款,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在遗产纠纷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认定证据效力,公平合理地确定遗产分配方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也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