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房屋产权与继承纠纷的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1、罗某2与被告罗某3及第三人罗某4、罗某5、张某1、张某2、张某3因父母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父母生前共生育 5 个子女,父母去世后遗留 4 处旧房屋,原告称母亲生前有口头遗嘱对房屋分配作出安排,但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拆除并在其中一处建房。双方就各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请求继承并分割祖房及确认另一处旧房的继承权益,被告则认为讼争房屋是自己所建,且要求分割其他房产。各方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证据,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协议书、证明、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及证人证言等,且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首先认定涉案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依法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且原房屋已倒塌不存在房产继承问题,因此原告以父母遗留房产要求继承和分割无依据。对于号房屋及罗某4居住的房屋,因系第三人合法取得或投资建造,不属于父母遗产,被告及相关第三人要求继承和分割也无依据。但对于房屋2,应按家庭共有财产处理,并根据继承情况确定了各方享有的产权份额,同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被告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问题,指出应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遗产纠纷中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对不同性质问题的合理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