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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争端:房屋与土地权益的法定继承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5、林某3 与被告林某4 因父母遗留的房四间及村中口粮地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称父母共同出资建房,姐妹四人赡养父母,要求共同继承房屋和口粮地;被告林某4 辩称房屋系其与妻子张某以及父母共同出资所建,父亲留有遗嘱对房产继承有安排,且口粮地已流转不能继承;第三人张某主张建房有其出资,应先析产后继承。经审理查明房屋建造历史、家庭人员情况、遗嘱情况及土地承包流转情况等,双方对房屋出资有分歧且均无确凿证据,原告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林某4 提交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房屋出资人问题,依据遗嘱确定房屋归属;通过析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确定各方对房屋的继承份额;对于耕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费的分配方式,同时确定了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