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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葛:法定继承下房产权益的判定与纷争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1 诉被告温某、赵某2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父亲赵忠于 2012 7 月去世,原告主张对赵某的三居室房屋有三分之一永久居住权,并要求分割包括该房屋、夏某车及存款等遗产,还提及对被告温某父亲遗留的继承份额。被告认为原告永久居住权诉求无依据,赵某无积蓄,夏某车已报废,房产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对房屋有永久居住权一间,后赵某与被告温某结婚并购买了房屋产权,赵某去世后遗产未分割,房屋由被告占用并出租,法院还调查了赵忠存款情况,双方对车辆继承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诉争房屋为赵某和被告温某婚内取得的财产,三人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赵某的二分之一份额,考虑到房屋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归二被告,二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对存款和车辆也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的分担方式,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