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房产确权不明下继承诉求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诉被告赵某丁、冯某、赵某戊、赵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赵某庚去世后,原告作为其妻子及子女,认为被告赵某丁、赵新民(已故)擅自分割赵某庚遗留房产,侵犯其合法继承权,要求对赵某庚遗留的共计 200 平方房屋依法继承分割。被告则以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房产未确权、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且已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抗辩。双方围绕各自主张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村委会证明、赡养协议、保证书等,但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庚于 2019 年去世,诉争房屋无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证,原告庭审后也未提交房产拆迁协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认为遗产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须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由于原告诉请分割的房产未进行登记,遗产范围和性质均不明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