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之争:代位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权益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孟某甲祖父孟某甲、祖母王某甲去世后留下石河子市一套房产,原告之父孟某乙先于祖母去世,原告作为代位继承人,诉请继承涉诉房屋 50%产权,称祖父祖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并提交了相关证明及一份协议作为证据。被告孟某乙认可亲属关系和房产情况,但以原告之父未尽赡养义务、自己长期照顾老人且被继承人有口头遗嘱为由拒绝原告继承,也提交了房产证、医院费用清单、社区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确认了法律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主张的口头遗嘱无证据证实,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因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考虑房屋价值及被告居住情况,法院判决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其应继承份额的折价补偿款,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