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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争议:法定继承下房屋产权份额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彭某1 起诉称,其父母彭某、任某去世后留下一套四居室房屋,未留遗嘱,要求依法平均继承分割该房屋。彭某2 同意均等分配;彭某3、彭某4、彭某5 则主张买房时他们与父母共同出资,应先分出各自部分再分配父母遗产部分,彭某5 还以与父母长期居住且尽赡养义务多为由要求多分,并提出诉讼时效异议,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系彭忠信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父母去世后子女未进行继承分配,房屋一直由部分子女使用或出租,且目前无法上市交易和实物分割,各方同意先确认权利份额,但调解无果。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彭某3、彭某4、彭某5 主张的出资事实因无证据不被认可,房屋应确定为父母遗产,由五子女依法律规定继承。鉴于房屋无法上市交易和实物分割,各方又均同意先确认份额,虽彭某5 要求多分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故法院判决房屋由五子女均等继承,各享有 20%所有权份额,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