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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遗嘱真伪之辩与法定继承的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相某与被告谭某甲、谭某乙系继子女关系,谭某某去世后留下两座房屋及死亡抚恤金,因谭某某生前未立遗嘱(被告谭某甲主张有遗嘱但未被法院采信),原告相某要求分割遗产,被告谭某甲以有遗嘱安排房产归属及应扣除丧葬费用等为由抗辩,被告谭某乙未出庭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各方关系、遗产情况及丧葬费用证据等事实,认定其中一处房屋因无产权证明暂不处理,对有产权证明的房屋及抚恤金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由于被告谭某甲提交的遗嘱存在证人证言矛盾等问题,不被采信,故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对于丧葬费用,法院依据双方质证认可的有效证据,确定扣除金额后对剩余抚恤金进行分割,最终判决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北崮头村的房屋由三人共同共有,抚恤金也按相应份额分配给三人,同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