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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冲突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该房产原系黄某、周某和黄某丙三人共同共有,周某于2017年去世未留遗嘱,黄某于2019年去世留有代书遗嘱。被告黄某丙称房产一至三层由其出资建造,四层由被告黄某丁夫妻出资建造,且原告等人曾签署《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但该文件未改变房产登记权属。双方就房产的继承份额及遗嘱的有效性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第四层根据《建房协议书》及“遗嘱书”应归被告黄某丁夫妻所有,不适用法定继承。被告黄某丙提供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处分周某遗产部分无效,对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两原告各分得房产(除第四层外)的十五分之一份额。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房产的主张,因被告黄某丙不同意分割且不同意评估价值,本案无法分割,原告可另案主张。同时,法院驳回了被告黄某丙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以及诉争房产(除第四层外)房产权属为其一人的抗辩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