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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戴某与冯某3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冯某1和被告冯某2两名子女。冯某3于2007年去世,戴某于2022年12月去世。冯某3名下有位于芜湖市镜湖区xx路的房产,该房产系冯某31996年9月购买安徽xx大学的公有住房,于1997年1月办理产权登记。戴某去世后,冯某2控制了戴某的所有银行卡及存款,并拒绝与冯某1协商房产继承问题。冯某1请求依法继承分割戴某的遗产,包括房屋及存款,冯某2则主张冯某1主体不适格,且对戴某和冯某3未尽抚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

律师评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冯某1提交的证据包括苏州xx厂职工登记表、图片、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戴某、冯某3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因此冯某1具备继承人身份。其次,关于遗产的范围,位于芜湖市镜湖区xx路房产系冯某3与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冯某3去世后,该房产应由戴某及冯某1、冯某2按均等份额继承。戴某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冯某1、冯某2按法定继承办理。鉴于冯某2较长时间与戴某共同生活,且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对其在继承份额上予以适当照顾,酌定由冯某1继承1/3份额,冯某2继承2/3份额。再次,关于存款,戴某的银行卡余额32813.49元扣除墓穴及骨灰存放费用16570元,剩余16243.49元应作为遗产继承。扣减丧葬费用4000元,剩余12243.49元,由冯某1继承4081元,冯某2继承8162.4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