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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用于债务清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周某2于2012年11月向郑某借款50000元并结欠利息43300元,共计欠款93300元,有周某2出具的借条为凭。周某2于2022年6月病逝,周某1作为其继承人,应在继承周某2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周某2尚欠郑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周某2名下有坐落于清流县xx镇xx路xx号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183.48平方米,不动产权利人为周某2。2017年3月,周某2以该房产为抵押向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借款150000元,截至2022年6月尚欠借款本金142930.27元、利息2010.21元,本息合计144940.48元。周某1于2022年6月代周某2偿还了上述债务。

律师评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周某2向郑某借款50000元及截至2012年11月尚欠利息43300元,有周某2出具的借条为证,郑某与周某2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某2已去世,周某1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其次,周某1已代周某2偿还了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借款本息144940.48元,该款应从被继承人周某2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扣除。因此,周某1应在继承周某2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郑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33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