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苏某1与张某7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八个子女,分别为张某8(已故,未婚无子女)、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1、张某5、石某1、张某6。张某7于1988年11月9日去世,苏某1于2019年5月26日去世,张某8于1971年6月10日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房屋系苏某1于2011年5月购买,2012年8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3年6月,苏某1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由高某1代书,张某9见证的情况下,设立遗嘱,明确表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张某1继承。张某1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由其继承。
【律师评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苏某1在2013年6月设立的代书遗嘱,明确表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张某1继承,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其次,证人张某9出庭证明了苏某1订立遗嘱的过程,到庭的原告和被告均认可遗嘱、证人证言以及北京市西城区X房屋系苏某1个人财产。因此,应按苏某1的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