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继承的时间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刘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原告陈某1和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某于1998年去世,刘某某于2013年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遗嘱。刘某某生前作为大连xx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安置对象,自愿选择安置房屋三堂回迁二期x区x号房屋,建筑面积69.23㎡,应交付安置房款金额98075元。2013年,原告丈夫李某某与大连xx岛临港工业区动迁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动迁安置房屋合同书,2013年,大连xx岛临港工业区财政局出具付款单位为刘某某的专用收款收据,收款金额94863元。陈某1请求继承该房屋,陈某2、陈某3同意并自愿放弃继承。
【律师评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位于大连xx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三堂回迁二期x区xx号房屋,建筑面积69.23㎡,属于刘某某的遗产。其次,刘某某和陈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1、陈某2、陈某3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某某的遗产。此外,陈某2、陈某3自愿放弃继承该房屋,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陈某1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刘某某的全部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