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董某某与潘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董某某、董某3、董某5、董某8、董某1、董光芹、董某4。董某某于2012年去世,潘某某于2016年9月去世,董某某于2021年3月去世。董某某名下位于章丘区xx镇xx村有宅基房产一处。2018年6月,董某某、董某3、董某5、董某1与董某8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赠与给董某8。2020年3月10日,董某8与济南市章丘区x镇x村改造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书,涉及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拆迁奖励等,总计424192.12元。董某8户下安置人口包括六人。董某2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不参加诉讼。
【律师评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董某5、董某1、董某3作为法定继承人签署案涉赠与协议,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董某8,该赠与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其次,对于董某某的签字,双方均认可系董某5代签,并未有授权委托材料,也没有证据证实系董某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协议中处分了董某某继承及占有的份额,故该部分赠与协议无效。此外,关于遗产的范围,签协议奖励、周转房租费及动迁费用,考虑到是董某某在世时领取及实际租房需要,对该笔款项不再作为遗产分割。尚未发放的房屋及院落补偿、附属物补偿应为董某某夫妇遗产。未发放的拆迁奖励系对户内全体人员的奖励,每人应得1/6。优惠安置面积中50平方米系董某某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