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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李某5于1997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李某5的继承人之一李某4于2018年去世,李某4的继承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4生前亦未立遗嘱,故其继承份额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李某5的父亲李某6、母亲谭某已先后去世。李某5生前结婚一次,但已经离婚,前妻即被告王某,二人婚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即李某4和覃某。李某4与冯某3婚后生育儿子冯某1、女儿冯某2。案涉房产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系李某5单独所有,当事人双方同意认定案涉房产价格为46万元。

律师评价

可以看出,李某4生前虽有将本案涉遗产赠予覃某的意愿,但其真实意思应是将相关财产一并处理,并非单独对本案所涉遗产表示放弃继承。由于其突然去世,实际上相关当事人之间就相关财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已有部分相关财产已经按法定继承处理,故本案涉遗产亦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宜。则覃某占该房屋50%份额,由王某和冯某3、冯某1、冯某2各占该房屋12.5%的份额。现覃某、王某主张该房应归覃某所有,冯某3、冯某1、冯某2亦同意该房可确认归覃某所有,由覃某对冯某3、冯某1、冯某2和王某按该房价格按46万元作出相应补偿,均予以确认。则案涉房屋可确认归覃某所有,覃某按46万元的价格各补偿冯某3、冯某1、冯某2和王某12.5%的份额,即每人5.75万元。因覃某系王某的监护人,补偿王某的部分可由其代为保管,无需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