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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产权份额对遗产分割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2年1月13日去世,生前有三段婚姻,与前妻徐某某育有一女王晔,与张某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某的父母早于其去世。2019年2月22日,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为王某某55%、张某某45%。2020年6月1日,王某某立下遗嘱,明确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女儿王某继承,并于2020年6月2日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王某某去世后,王某与张某某就房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提起诉讼。

律师评价

根据《协议书》,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某55%、张某某45%。其中王某某的55%份额属于其遗产。而王某和张某某均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但考虑到张某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无其他住房,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更为合适,但张某某应支付王某相应的折价款。此外,王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和兴业证券账户内的财产应由王某和张某某各半享有。且抚恤金应由王某和张某某各半享有,丧葬费应归王某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