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分割和借款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沈某5与沈某6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女儿,即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1。沈某6于2015年12月10日报死亡,沈某5于2017年2月报死亡。沈某5与沈某6的父母均先于其两人死亡。涉案遗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丧葬费等。沈某1主张,2015年10月,沈某6中国银行账户中的50,102.57元被转账至沈某1账户中,该钱款系沈某5授意用于购买长生牌位,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沈某1还主张,2017年2月,沈某5去世前嘱咐沈某1取出中国银行存款60,172元、60,172元、20,057.33元,其中20,057.33元系沈某5生前向沈某1的借款。沈某2、沈某3、沈某4则主张,父母的遗产应由四名继承人均分,包括沈某2处的36,000元。
【律师评价】
对沈某1从沈某6账户转出的50,102.57元,即使沈某1主张该钱款系沈某5授意用于购买长生牌位,但至今未购买,且无证据证明沈某5有此遗嘱或遗言。因此,该钱款应作为遗产分割。而对于其从沈某5账户提取的钱款,沈某1主张其中部分钱款用于置办沈某5的后事,剩余部分用于购买长生牌位。沈某1提供了墓穴购销合同、收据、发票等材料,证明其为沈某5办理后事花费共计86,945.20元。因此,剩余部分应作为遗产分割。此外,沈某1主张其中20,057.33元系沈某5生前向其的借款,但无证据证明沈某5有此借款的嘱托,且沈某1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转款行为,不能证明借款关系。因此,该款应作为遗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