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代书继承和自书继承的差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于2018年去世,周某某于2020年去世。二人共有六名子女,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涉案遗产包括两处房产:一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建筑面积57.80平方米,产权人为王某某;另一处位于辽阳市首山镇,建筑面积85.90平方米,产权人为王某6,共有人包括王某某、周某某等。此外,还涉及银行存款、现金、工资、房租、丧葬费和抚恤金等。王某1等五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张2019年周某某的《代书遗嘱》和2018年王某某的《遗嘱书》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遗产。王某6辩称,相关财产系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应归其所有。

律师评价

在遗嘱的问题上,对于2019年的《代书遗嘱》,上诉人主张该遗嘱系在王某6操控下伪造,代书人和见证人与王某6有利害关系,且周某某当时已无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人吴某和见证人庞某、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周某某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上有周某某的按手印确认。因此,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2018年的《遗嘱书》,其虽有王奎信的签名,但涉及周某某的遗产处分,存在法律瑕疵。因此,该遗嘱书的效力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此外,上诉人主张王某6在被继承人住院期间提取的存款和现金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6辩称这些款项系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其提供的证据显示,相关款项的提取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且被继承人对此知情并同意,因此这些款项不应认定为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