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翻建对继承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李某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包括李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夫妻二人相继去世。案涉房屋原登记在李某名下,后由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在李某去世后翻建。李某2、李某3、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主张继承案涉房屋,认为该房屋为李某的遗产。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则主张房屋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定,现房屋系李某某去世后翻建,不属于李某某的遗产,判决驳回李某2等人的诉讼请求。李某2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在李某某去世后由李某4等人翻建,且翻建行为未经过审批,故该房屋不属于李某某的遗产。李某2等人主张继承翻建后的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且李某2等人在二审中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