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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李某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案涉房产留给兰某4,并要求兰某4补贴兰某某6万元。李某某去世后,兰某4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产。张某、兰某1、兰某2、兰某3则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房产,并认为兰某4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产由兰某4继承,兰某4需支付兰某某继承人85000元。张某等人不服,申请再审,主张遗嘱无效且兰某4未尽赡养义务。
【律师评价】
李某某所立自书遗嘱经鉴定系其本人所写,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应认定为有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中明确将房产留给兰某4,并要求兰某4补贴兰某某6万元,兰某4应按照遗嘱内容履行义务。张某等人主张遗嘱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其主张难以成立。而关于兰某4是否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张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兰某4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