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中诉请变更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郭某4和王某3去世后留有位于沈阳市xx区xx路的房产一处,该房产从去世至诉讼时产生房租收益25万元。郭某1起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及租金,后变更诉请为撤销要求继承房产的诉请,仅要求对2018年12月至诉讼时的涉案房租予以分割。一审法院判决房产由郭某4继承60%份额,郭某3、郭某2各继承20%份额;郭某1继承房租收益33000元,郭某3、郭某2各继承33499.5元。郭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超出其诉请范围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当。
【律师评价】
本案中,郭某1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请,撤销了对房产继承的诉请,仅要求分割房租收益。根据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郭某1已明确放弃对房产继承的诉请后,仍对房产进行分割,超出了郭某1的诉请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此外,关于房租收益的分割,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继承份额进行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郭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