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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司法鉴定与诉讼参与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丁某1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福新里xx号和xx号。丁某1主张其未参加原审诉讼,提交了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其未在原审中签名。丁某2、王某1则主张丁某1参加了原审诉讼。一审法院再审中认定丁某1未参加原审诉讼,但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丁某1、丁某2、王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价

本案中,丁某1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鉴定机构未完全提取原审卷宗中的所有签字作为检材,导致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再审中未对丁某1是否参加原审诉讼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丁某1是否应获得福新里xx号和xx号房产的所有权尚不明确。需要通过重新鉴定和重审程序,全面审查丁某1是否参加原审诉讼,以及其在继承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