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撕毁后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褚某某与张某某生前共育有五名子女,包括褚某、褚某3、褚某4、褚某2、褚某1。褚某某与张某某相继去世。其二人留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徐州市云龙区xx村,另一套是位于xx中街xx号的公租房。褚某在20xx年去世。20xx年,褚某1、褚某2、褚某3、褚某4签订协议,约定xx村房屋归褚某1所有,褚某1支付其他继承人每人130,000元;xx中街公租房过户到褚某3名下,褚某3支付其他继承人每人3,000元。褚某1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协议执行,褚某3、褚某4则主张协议已作废,且认为褚某1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律师评价】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褚某3、褚某4主张协议已作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无效,且协议原件由褚某4保管,其单方撕毁协议原件并不必然导致协议作废。褚某1按照协议内容主张权利,法院支持其请求是合理的。关于褚某3、褚某4主张褚某1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的意见,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褚某3主张从遗产中扣除修建墓碑的费用,但未与褚某1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