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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鉴定费用谁来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陈某2的父母黄某某与李某某去世后留有遗产,陈某2与陈某1、李某1、黄某、李某2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为查明案件事实,陈某2申请了三次鉴定,包括对黄某、李某2提交的《常德县xxx建筑工程公司集体财产》形成时间及公章的鉴定,对《房产继承》上“李某某”签名字迹的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以及对19xx年的《转入》上手写文字字迹的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陈某2支付了鉴定费共计47400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1、李某1、黄某、李某2按继承份额分担鉴定费。陈某1、李某1、黄某、李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鉴定结论未被采信,鉴定费用应由陈某2承担。

律师评价

本案中,陈某2申请的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鉴定内容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是双方存在继承纠纷争议所导致的。虽然鉴定结论未被完全采信,但鉴定费用的产生是由于双方对相关问题存在争议,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判决陈某1、李某1、黄某、李某2分担鉴定费,是合理的。陈某1、李某1、黄某、李某2的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