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份额的处分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余某7与杨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余某1、余某3、余某4、余某8。杨某、余某7、余某8相继去世。余某8的子女包括余某2、余某5、余某6。余某7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新兴路xx号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指定由余某1继承。余某1与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在佛山市xx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新兴路xx号房产由余某1继承,余某1向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各支付补偿款10000元。余某2未参与签订《调解协议书》,且不认可协议中对其继承份额的处分。一审法院判决新兴路xx号房产由余某1继承7/10的产权份额,余某3、余某4各继承1/10的产权份额,余某2、余某5、余某6各继承1/30的产权份额。余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新兴路xx号房产应由其继承29/30的产权份额。
【律师评价】
本案中,余某1与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也可以通过协议处分自己的继承份额。《调解协议书》中,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同意将其各自继承的房产份额转让给余某1,并收取补偿款,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虽然余某2未参与签订《调解协议书》,但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在协议中对其继承份额的处分应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余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新兴路xx号房产应由余某1继承29/30的产权份额,余某2继承1/30的产权份额。余某1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约定,向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各支付补偿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